1.速差防墜器應高掛低用,應防止搖擺碰撞,水平活動應以垂直線為中心半徑1.5m范圍內(nèi)。
2.繩物、吊環(huán)、固定點等各部分螺栓應連接牢固。
3.速差防墜器的安全繩應無磨損、斷絲、打結(jié)及銹蝕,必須掛在安全帶的連接環(huán)上使用。
4.嚴禁自行拆卸和改裝,防止雨淋、泡水和接觸腐蝕物質(zhì)。
5.使用兩年、停用超過兩年、經(jīng)過大修或更換主件,經(jīng)過碰撞或帶負荷鎖止后,應按標準進行實驗。
6.緩沖器負重100kg,在3m墜落距離內(nèi),在緩沖過程中的任一時間,沖擊力最大峰值不小于65kN。
7.有省級及以上安全檢驗部門的產(chǎn)品合格證,安全部件齊全,使用前作試拉試驗。
8.使用中遠離尖銳物、火源、帶電物體。
9.使用中不添加任何潤滑劑。
10.工作性能良好,殼體無裂紋或損傷變形,鋼絲繩無磨損、變形伸長。
11.線路工程登高作業(yè),附件安裝,變電工程在構(gòu)架、設備上進行高處作業(yè)時使用。
12.日常檢查以下項目符合要求:自鎖器的工作性能良好;鎖鉤螺栓、鉚釘?shù)葻o松動;防墜器的殼體無裂紋或變形;安全繩無磨損、變形伸長,固定點無松弛。
13.正常使用每隔年一次要按有關(guān)標準進行檢驗。
14.閑置兩年,重新使用前要按有關(guān)標準進行檢驗。
15.為防止意外高處墜落,攀登鐵塔或其他豎直攀登作業(yè)必須使用。
16.必須從專業(yè)制造廠選購合格產(chǎn)品。